
法律声明 / 一般条款与条件
Introduction
在本页面上,您可以找到关于我们法律规定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法律声明、一般条款与条件以及免责声明。请全面了解在使用 austria.info 上我们的服务时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声明 / 根据《媒体法》第24、25条的信息披露,以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5条的信息:
媒体所有者: 奥地利国家旅游局(Österreich Werbung)
Vordere Zollamtsstraße 13
A-1030 维也纳
电话:(01) 58 866-0
传真:(01) 58 866-2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协会登记号:VIII-761,ZVR编号 075857630
总经理:Mag. Astrid Steharnig-Staudinger
主管监督机构:维也纳州警察局,协会、集会及媒体法律事务办公室,1010 维也纳,Schottenring 7-9
所属商会:无
增值税号:ATU 38158603
协会宗旨:推广奥地利作为旅游目的地。
媒体基本方向:推广奥地利作为旅游目的地,以维护并提升奥地利旅游业的竞争力。
奥地利国家旅游局在 www.austria.info 及其子页面/落地页上提供第三方产品信息,这些产品仅可通过相应的第三方网站进行预订。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此处所展示旅游产品的合同方。
Introduction
A-1030 维也纳,Vordere Zollamtsstraße 13
(版本日期:2021年2月1日)
1. 适用范围
奥地利国家旅游局协会(以下简称“承包方”)仅基于以下条件接受委托。合同伙伴或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明确承认已具有法律约束力地知悉这些条件,使其成为合同内容。委托方援引其自身“一般条款与条件”不产生适用效力,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对本条件的修改或补充仅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未修改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仍为合同内容。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各自有效版本,适用于委托方所有现在及未来的委托,即使未明确援引亦具有约束力。
本条件中某一部分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与有效性。无效或失效的条款应由最接近其经济目的的有效规定替代。
2. 委托授予
任何向承包方发出的合同要约,仅在承包方主管机构出具书面承诺接受后方对其产生约束力。委托接受后对委托的任何变更,须经承包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承包方在合同要约到达前编制的任何费用估算均无约束力。
承包方保留依自由裁量权拒绝委托的权利。拒绝理由可包括:(i) 委托与承包方章程所体现的经济和伦理利益相冲突;(ii) 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委托;(iii) 来自未完全结清对承包方欠款的企业,或基于其他客观原因对其支付能力和意愿存疑的企业的委托,或存在违反《媒体合作与促进透明法》(MedKF-TG)规定且委托方经承包方要求后未作修改的情形。
3. 付款条件与开票
承包方所有价格均以欧元计,不含增值税。对于可分割的服务,承包方有权开具部分发票。
承包方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0天内无折扣、无手续费支付,且须确保承包方最迟于该日可支配发票金额。
发生付款迟延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按EURIBOR加9.2%计算的迟延利息,针对各自未付金额;除非委托方证明其对迟延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迟延利息为4%。无论如何,且不以过错为条件,在委托方迟延的情况下,承包方有权要求其承担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合目的性的催款和收款费用以及按现行《律师收费标准法》计算的律师费。若承包方自行进行催款,其有权按每次催款计收10.90欧元,并按每季度计收3.70欧元用于维护催款中的债务关系记录,但无论如何可计收一笔40欧元的包干费用。保留主张任何超出上述范围的迟延损害的权利。
对于承包方须向第三方提供预付款的情形,委托方在提交发票凭证后有义务支付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仅在预付款到账后,承包方才有义务向第三方提供预付款。
4. 委托方的协助
委托方应在承包方提供服务时予以支持,特别是在遵守有约束力的期限和日期方面。在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委托方应在其框架内予以协助,并提供有用的信息和数据。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指定一名有能力的联系人,负责承包方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经承包方有理由的要求,应指定新的联系人。
5. 合同解除——取消费用
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前60个日历日之前解除合同,取消费为约定报酬的25%;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前30个日历日之前解除,为约定报酬的50%。在此之后取消的,全部报酬到期应付。
6. 期限
6.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方或承包方因超出其影响范围且无法预见的事件,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
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特别视为不可抗力情形:
i. 传染病以流行病规模爆发、战争、暴动、破坏或恐怖主义;
ii. 自然灾害,如雷击、火灾、爆炸、洪水和地震;
iii. 与上述i和ii相关的国内和/或国外官方命令;
在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持续期间内,合同双方免除履行合同义务。若相互给付涉及固定交易,则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永久免除其相互义务。双方各自承担其产生的费用。承包方在发生该事件前因本委托已向第三方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方应立即以可证明的方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同时应尽可能告知该事件的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合同义务履行受影响的程度。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尽快重新履行合同,除非合同标的为固定交易。
若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义务的履行中断超过6周,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若委托方解除合同,则须向承包方赔偿至合同解除时已产生的费用。
特此明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或服务履行延迟,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上述规定亦适用于承包方无法直接控制的其他异常事件。此类事件包括例如运营中断、罢工、交通中断等。此类情形亦包括承包方分包商及与承包方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第三方领域内的此类事件。
6.2 因其他原因未遵守履行期限
若承包方无法遵守约定的履行期限,委托方应给予其至少2周的合理宽限期,委托方不因该延迟产生任何形式的请求权,除非承包方系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该延迟。该期限自承包方收到符合上述前提(设定宽限期)的挂号催告函之日起算。
7. 委托转交
承包方有权将委托全部或部分转交第三方,只要不损害委托方的正当利益。委托方应在委托授予前将此类利益告知承包方。在转交重要委托部分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告知委托方拟进行的转交。在此意义上,若委托部分的价值至少超过总委托的一半,且总委托价值至少为10,000欧元,方触发告知义务。对于委托方在委托授予时已明确指定为重要的委托部分,亦存在该告知义务。
7.1 遵守法定义务
委托方对承包方承诺,将遵守适用于其自身、其经营活动及其产品(包括服务、内容、广告宣传材料)及标识的全部法律规定,并就其遵守情况对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上述规定尤其包括工业产权、著作权、数据保护、媒体法及竞争法。
委托方保证,其提供或批准的所有信息、陈述、标识、质量标志、认证、证明、图片及文字材料以及其他传播内容均真实、完整、最新且不具有误导性,并普遍符合法律规定。此点尤其适用于环境相关声明。
委托方保证,其使用的所有环境相关声明均符合法律规定,尤其不构成误导性商业行为。委托方明确向承包方承诺:不使用任何未基于认证体系或非由国家机构设定的可持续性标志;在无法证明所涉声明所指的公认卓越环境绩效的情况下,不作出一般性环境声明(例如“环保”“环境友好”“绿色”“亲自然”“生态”“环境无害”“气候友好”“环境兼容”“二氧化碳友好”“节能”“可生物降解”或“生物基”);当声明仅涉及产品某一特定方面或企业某项特定经营活动时,不针对整个产品或整个企业经营活动作出环境声明;以及不以温室气体排放补偿为依据,声称产品对温室气体排放具有中性、减少或积极的环境影响。
8. 瑕疵履行
承包方对正当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担保期为委托执行完毕后6个月。对于总委托,各委托部分的担保期自相应部分履行完毕后起算。在未正当履行委托(未履行、不良履行)的情况下,承包方可选择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瑕疵修复,或给予适当降价,或通过更换消除瑕疵。委托方应立即,最迟于服务提供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主张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瑕疵,并详细说明具体瑕疵,否则丧失请求权。《奥地利通用民法典》第924条第2句不适用。
9. 损害赔偿与产品责任
对于委托方提供给承包方的工作基础材料,委托方保证第三方权利不妨碍该等材料的使用,并就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使承包方完全免责并免受追诉。
此外,对于由委托方在内容上提供、促成、撰写、批准或以其他方式制作的广告措施及声明的合法性,承包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委托方应自行负责审查或委托他人审查相关法律前提条件,并保留必要的证明材料。若因委托方提供、促成、撰写、批准或以其他方式制作的广告措施或声明违法,导致承包方面临索赔、法律程序或其他不利后果,委托方承诺使承包方完全免责并免受追诉。
若承包方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承包方可随时要求对委托事项进行变更和补充。若委托方拒绝进行依法应当实施的变更,则委托方承担不履行该等变更的风险。委托方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仍应支付约定报酬。
在所有损害赔偿情形中,只要法律允许,承包方对间接损失、后续损害、第三方索赔以及轻微过失的责任均被排除。该责任自委托方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若承包方在履行委托事项时借助第三方,并因此对第三方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承包方有权将该等请求权让与委托方。在此情形下,委托方应优先向该第三方主张权利。
10. 所有权与使用权
委托方对所有提供的文件、材料、创意及其他服务仅获得非排他性的使用权,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委托方不得转交第三方,若违反,委托方有义务支付一笔不以过错为条件的违约金,金额为净委托价值的50%(不含增值税),承包方超出此范围的权利不受影响。对已提供服务的修改须经承包方以及任何超出范围的著作权人同意。
11. 发明
承包方员工在提供服务范围内创造的发明及作品的其他工业产权权利,均归承包方所有。
12. 标识
承包方有权在其提供的所有服务上指明其著作权,委托方不因此产生任何形式的请求权。
13. 保密
双方均不得在合同签署期间或结束后,自行使用或向任何人转交其从对方获得的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以及——即使是偶然获得的——关于对方类型、经营规模和实际活动的信息。
14. 保护权
通过约定报酬,已补偿取得工业保护权(外观设计、商标、专利、实用新型、半导体保护、著作权)的费用,只要该取得为委托方按约使用所必需。对于承包方由委托方提供的工作基础材料,委托方保证第三方权利不阻碍其使用,并使承包方就任何第三方主张完全免责并免受诉讼。
承包方对委托方为履行委托而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创意及其他服务仅获得非排他性的使用权,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承包方不得转交第三方。但根据第7条委托转交范围内的转交是允许的。
15. 债权让与
委托方对承包方的合同债权的让与,仅在承包方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行。
16. 抵销
委托方对承包方主张的抵销或行使留置权,仅在委托方的债权或权利无争议或经法院生效确认的情况下可行。
17. 履行地与管辖地
付款地和履行地约定为维也纳,除非委托授予中明确另有约定。
对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合同伙伴约定维也纳内城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18. 适用法律
本合同以及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所有法律争议,均排他性地适用奥地利法律,排除《国际私法法》的转致规范和《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Introduction
奥地利国家旅游局(Österreich Werbung)运营的本网站是一个为促进和发展奥地利旅游业而设立的开放互联网门户。作为一个纯粹的服务和信息平台,本网站也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的链接,这些网站的内容奥地利国家旅游局无法控制。根据奥地利最高法院2000年12月19日的判决(4 Ob 274/00y——对网站链接的责任),链接设置者若将他人网站的内容据为己有,则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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